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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诉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仇乐鹏与唐儒环、王春兵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乐鹏,唐儒环,王春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诉保字第0012号申请人仇乐鹏。法定代理人仇贵。被申请人唐儒环。被申请人王春兵。申请人仇乐鹏为避免被申请人唐儒环、王春兵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春兵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仇乐鹏为防止被申请人唐儒环、王春兵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春兵所有的轿车一辆。申请人仇乐鹏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