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付某某购买的原昌图县正房十五间、配房一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使用、管理。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抵押、抵债、租赁和私自处分等。同时不准办理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如需变卖、租赁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须经本院同意方可,但必须将变卖、租赁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如被执行人和管理使用人等擅自变卖、租赁、处分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财产或他人购买上述法院查封的房屋财产,本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