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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奉代与曹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奉代,曹荣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王奉代,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荣花,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奉代与被告曹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奉代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奉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奉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