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奉代与曹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奉代,曹荣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王奉代,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荣花,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奉代与被告曹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奉代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奉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奉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