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秀芬与王登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登亚,徐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2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登亚(曾用名王亚),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个体工商户,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芬,女,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吴良才眼镜店职工,住。上诉人王登亚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552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