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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秀芬与王登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登亚,徐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2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登亚(曾用名王亚),男,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个体工商户,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芬,女,汉族,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吴良才眼镜店职工,住。上诉人王登亚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552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