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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现聪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杨 现 聪 与 被 告 中 华 联 合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鞍 山 中 心 支 公 司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三初字第733号原告:杨现聪,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钟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职员。原告杨现聪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现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现聪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现聪负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