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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21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史某某,女,出生于1973年0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怀余,资中县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先友审 判 员  易永强人民陪审员  曾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方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