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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华,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月  明审 判 员 杨  晓  凤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淦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