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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申请执行王春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王春,王素霞,王占民,王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本街。负责人李久会,行长。被执行人王春,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素霞,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占民,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占刚,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道口支行申请执行王春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