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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民委员会与赵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民委员会,赵彦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斌,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赵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