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肖军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762号罪犯肖军有,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灞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军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2009年6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至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三十九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军有减去余刑。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