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樊志金与被告乔金卫、李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志金,乔金卫,李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樊志金,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乔金卫,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李苹,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负责人:赵永康,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光明,该公司职员。原告樊志金与被告乔金卫、李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志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连林,被告乔金卫、李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3日,被告乔金卫驾驶牌照号为川HQ62**号机动车沿212线由大石向广元方向行驶,7时50分行驶至212线822KM+800M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该摩托车搭乘党桂英,导致原告樊志金、党桂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乔金卫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原告樊志金、党桂英当即被送往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该事故的发生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金卫、李苹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6517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乔金卫、李苹及被告保险公司对以下事实均无争议: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第2047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乔金卫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以及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对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758.47元由被告乔金卫、李苹垫付;对原告治疗终结后在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花去鉴定费700元。有争议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属农村户口,应当按农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过高,要求人民法院综合予以确认。对以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上述争议问题,本院查明:原告樊志金受伤后当即被送入当即被送入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建议休息一周,必要时复查。门诊随访,病情变化,立即就医。花去医疗费1324元,后于2014年1月26日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被诊断为:右侧内外侧半月板损伤。花去医疗费用9434.47元,合计10758.47元。由被告乔金卫、李苹垫付。审理中经被告保险公司提议按总数的15%剔除不属理赔的医疗费为1613.77元,被告乔金卫、李苹没有争议,本院当庭予以了确认。2014年3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后全休1个月;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门诊随访,1个月复查膝关节MRI。并出具证明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为1人。2014年3月19日,原告樊志金向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4年3月21日,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评定为10级伤残。花去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原告的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190元。原告登记为大石镇农村村民,原告主张在外务工,提交了2013年12月1日与四川豪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韵鹭岛项目部签订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及贴瓦班组人员的工资表。以此证实原告在外务工。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乔金卫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及搭乘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乔金卫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各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无争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乔金卫与被告李苹系夫妻关系,该车辆登记在李苹名下。因此,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乔金卫与被告李苹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赔付限额中予以赔付。同时该次事故还造成搭乘人党桂英受伤,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二原告的损失。经计算原告的医疗赔偿项目占42%,其余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余下医疗赔偿项目由于被告李苹还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由李苹承担的下余损失扣除不属保险理赔的费用由被告李苹承担外,其余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关于原告樊志金的损失,原告在医院门诊检查,23天后才住院治疗47天,花去医疗费10758.47元。由被告乔金卫、李苹垫付。审理中经被告保险公司提议按总数的15%剔除不属理赔的医疗费为1613.77元,二被告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属理赔的医药费1613.77元,由被告乔金卫、李苹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予以计算,原告住院47天合计1410元。误工费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受伤23天后才住院治疗47天,出院医嘱全休一月,但原告出院后10天就进行了伤残评定。原告主张误工天数58天,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200元/天计算仅提供了一月的工资表,没有提交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未提交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本院参照上年度全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35289元/年计算,故经计算误工费为5607.57元。护理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住院47天,医院出具护理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须1人陪护,基于原告的伤情本院对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护理人员的护理费50元/天,被告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2350元。原告登记为农村村民,原告受伤前与四川豪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韵鹭岛项目部签订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其居住地被广元市政府规划为城镇建设区,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伤残等级经鉴定为10级,其残疾赔偿金经计算为22368元/年×20年×10%=44736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提供交通费票据为出租车票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是病人转院或者必要护理人员产生的费用,但原告受伤住院客观上必然要产生交通费用,本院综合予以确认200元。原告在该次事故中受伤,并构成10级伤残,给原告身体及精神造成伤害,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具体金额要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2000元。对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00元,但该车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为19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该次事故造成原告樊志金损失医疗费10758.47元(其中不属保险理赔的医药费为161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误工费5607.57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护理费23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19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7952.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59283.57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原告樊志金余下损失6354.70元,合计赔付65638.27元;二、由被告乔金卫、李苹赔付原告不属理赔的医药费为1613.77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313.77元;三、原告樊志金返还被告乔金卫、李苹垫付的医疗费10758.47元。上述一、二、三项相互品迭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志金57193.57元;支付被告乔金卫、李苹8444.70元。四、驳回原告樊志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乔金卫、李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