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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九新与王国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新,王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九新,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国武,地址翁牛特旗。王九新与王国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九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九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九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