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余泽兴与王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兴,王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余泽兴,男,汉族,务农。被告王均,女,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兴与被告王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泽兴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泽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泽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余泽兴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致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