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行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战、刘树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战,刘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湘法行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彭战,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树,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战、刘树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棋)计生征字(2014)x1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毓审判员 杨烈辉审判员 周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