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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行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战、刘树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战,刘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湘法行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彭战,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树,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彭战、刘树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棋)计生征字(2014)x1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毓审判员  杨烈辉审判员  周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