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阳武清申请胡荣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赛花,阳众仰,阳异花,曹晚娥,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阳赛花,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阳武清之女。申请执行人阳众仰,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阳武清之子。申请执行人阳异花,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阳武清之女。申请执行人曹晚娥,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阳武清之妻。被执行人胡荣华,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阳武清(已故)与胡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09)新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荣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阳赛花、阳众仰、阳异花和曹晚娥借款20.2万元及迟延履约金,并由胡荣华承担受理费分别为1000元,执行立案费。后根据案件需要,经查询被执行人胡荣华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荣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荣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新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新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曾均安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