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吕泽与袁静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泽,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227-1号申请执行人吕泽。被执行人袁静。吕泽申请执行袁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5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4780元,执行费80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泽申请执行袁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岚审 判 员 李铮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涂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