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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伍华、银静、罗栋文。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伍华、银静、罗栋文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