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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甄新萍与被执行人李圣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甄新萍,女,汉族,兰州铁路局职工。被执行人李圣龙,男,畲族,浙江省平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甄新萍与被执行人李圣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圣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甄新萍赔偿款5077.77元。被执行人李圣龙当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1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