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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4-1779申请执行人朱志彬、被执行人严理文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彬,严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彬,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2********,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张渡村*组**号,来厦暂住湖里区高林村黄厝社63号。被执行人严理文,女,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89********,住福建省宁化县水茜乡张坊村村里**号,来厦暂住湖里区高林社438号203室,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朱志彬与被执行人严理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湖刑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愿意延缓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湖刑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逸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