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林庆城与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城,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1094-1号申请执行人林庆城,男。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政法大楼西楼207室,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通达商城32号A302。法定代表人陶林,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庆城与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