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林培杰与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杰,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林培杰,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退休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晓辉,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市地税局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林培杰与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盘锦天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执字第00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凤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相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