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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余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施明与徐卫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徐卫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施明。委托代理人周国军。被告徐卫冲。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明与被告徐卫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明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允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