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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振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1110号罪犯黄振,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黄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四个,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