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漆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紧根与孔爱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紧根,孔爱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漆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吴紧根,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安徽省当涂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小雪,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爱方,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生,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从事建筑业。原告吴紧根诉被告孔爱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向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紧根的委托代理人杨小雪、被告孔爱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紧根诉称,原告吴紧根在被告孔爱方承接的工程中提供劳务,2012年1月21日,被告孔爱方欠原告吴紧根工资47500元,2012年7月4日被告孔爱方欠原告吴紧根工资17380元,后被告孔爱方付款3300元,尚欠6158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孔爱方给付欠款61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被告孔爱方辩称,原告吴紧根所诉属实,但暂时没钱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紧根在被告孔爱方承接的工程中提供劳务,2012年1月21日,被告孔爱方欠原告吴紧根工资47500元,2012年7月4日被告孔爱方欠原告吴紧根工资17380元,后被告孔爱方付款3300元,尚欠615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吴紧根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吴紧根为被告孔爱方从事劳务,并且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孔爱方应当给付工资款。原告吴紧根要求被告孔爱方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爱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紧根6158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始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的最后一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40元,由被告孔爱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向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健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