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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五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海霞诉关智琼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关智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五民初字第206号原告王海霞,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智琼,女,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关智琼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霞承担。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钧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