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商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楚州区永红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永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区永红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永红,马学军,徐涛,马小芳,马兆龙,汪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814号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步喜。委托代理人周光远。委托代理人王浩。被告淮安市楚州区永红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被告李永红。被告马学军。被告徐涛。被告马小芳。被告马兆龙。被告汪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楚州区永红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李永红、马学军、徐涛、马小芳、马兆龙、汪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兆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