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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25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升阳针织有限公司与帕帝(厦门)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升阳针织有限公司,帕帝(厦门)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535号原告厦门升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镇霞阳村。法定代表人杨惠丽。委托代理人邱春晖、杨幼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帕帝(厦门)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7号中信惠扬大厦第四层427单元。法定代表人GABRIELEDELL’ORTO。原告厦门升阳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升阳公司)与被告帕帝(厦门)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帕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帕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升阳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37625.62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0元;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3020元。被告帕帝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原、被告多次签订《购销合同》,均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针织布,交货时间均为确认订单并收到预付款后一个月交货。结算方式均为预付总货款的30%作业订金,货物装柜后30天内付完余款。为此,原告依约陆续供货。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确认截至2014年7月1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针织布货款3337625.623元,并承诺在收到出口退税款后优先偿付上述欠款;若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欠款总额的每日0.05%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为此,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另,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5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为此,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30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出货清单、发票、还款承诺、委托代理合同、裁定书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从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可以认定,截至2014年7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37625.623元。虽然被告在还款承诺中承诺在其收到出口退税款后还款,但因被告何时收到出口退税款是不确定的时间,故应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则应按双方的交易习惯即在货物装柜后30天内付完余款。则在被告缺乏证据证明其已还款的情形下,应认定被告违约,被告理应偿还原告上述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约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算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依其承诺承担原告为向其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302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帕帝(厦门)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升阳针织有限公司货款3337625.62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15日起,以3337625.623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30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84元,由被告帕帝(厦门)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阳群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 丽 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