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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溆华等人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溆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谌某甲,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彭某甲,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谌某乙,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刚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吕磊、人民陪审员刘美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经商量决定,在溆浦县龙潭镇太和村开设赌场。同年12月5日,向某某、彭某甲等六被告人每人出资1000元人民币作为开设赌场赌资,在溆浦县龙潭镇太和村张某某家以“电动转盘”赌博机方式聚众赌博。2012年12月11日20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该赌场共开设约一周,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谌某乙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商量决定在溆浦县龙潭镇太和村开设赌场。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每人出资1000元人民币作为开设赌场的赌资,在溆浦县龙潭镇太和村村民张某某家以“电动转盘”赌博方式招徕他人赌博。2012年12月11日20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080元。2013年2月28日、3月7日,被告人谌某乙和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分别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1日20时许,他在溆浦县龙潭镇太和村张某某家赌博,该赌场是向某某、彭某甲六人开设的;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1日20时许,他们在向某某等人开设的鱼儿、虾米赌场赌博,赌场老板是向某某等人;3、证人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1日20时许他们在龙潭镇太和村谌某甲的赌场赌博,当天参加赌博的人员有20多人;4、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当场依法扣押赌资人民币1080元;5、勘验笔录,证明本案中心现场位于溆浦县龙潭镇太和村2组张某某家;6、到案经过2份,证明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谌某乙、杨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7、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对所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溆浦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向某某、谌某甲、彭某甲、谌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谌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谌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代理审判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