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井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周诉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内井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3月23日生。被告左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生。原告周诉某某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1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6日在内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5日生育长子周某,2007年11月5日生育次子周家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长年和别人一起同居,我们分居已长达7年,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周某、周家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不同意离婚,孩子应当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10月15日生育长子周某,2007年11月5日生育次子周家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从2011年前后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原告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仍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3)内东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户口本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且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故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两个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长子周征由原告抚养、次子周家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为宜。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周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婚生次子周家某由被告左某某抚养,抚育费分别由原告周某某、被告左某某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