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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601号罪犯孙某,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庐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觉参加“三课”学习,多次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