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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安民执字第0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管理局与张才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安县城市管理局,张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安民执字第00092-5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地址:镇安县文卫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武,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吉平,男,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张才兵,男,汉族,系镇安县达仁镇玉泉村*组人,现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管理局与张才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镇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张才兵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管理局赔偿款4118.70元,承担诉讼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才兵给付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管理局赔偿款4118.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利息。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镇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