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加仪与马金芬、李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仪,马金芬,李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嵩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杨加仪。被执行人马金芬。被执行人李树洪。杨加仪与马金芬、李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嵩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金芬、李树洪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该案提交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嵩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