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甘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章斌与陈士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斌,陈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甘保字第1号申请人:章斌。被申请人:陈士良。申请人章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士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大众途锐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章斌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斌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士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大众途锐汽车。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