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柯友兵与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友兵,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柯友兵,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辉章,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友兵诉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原告柯友兵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柯友兵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友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柯友兵负担。审判员 苏双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琚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