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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建才与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勇确认劳务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才,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254号原告李建才。被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忠。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第三人杨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才与被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志勇确认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才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才负担。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