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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程广伟与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广伟,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程广伟被执行人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程广伟与被执行人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广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2795号民调解书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2795号民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