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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生就与被告王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生,王保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26号原告唐伟生,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国,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唐伟生就与被告王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0元,由原告唐伟生负担。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