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535 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棚分社,王彬,尹风霞,王佩,王太会,陆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棚分社,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四棚村。负责人:徐瑞敏,主任。被执行人:王彬,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尹风霞,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王佩,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太会,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陆士忠,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棚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彬、尹凤霞、王太会、王佩、陆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拍卖、抵债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7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姚继连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