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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卓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卓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子芸。委托代理人冼锐锋,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卓兴,男,196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