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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26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杰与北京友联泫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北京友联泫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友联泫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法定代表人郑金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友联泫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杰于2014年10月11日以寻找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刘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刘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