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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改云与秦六生、王荣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改云,秦六生,王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691号申请人申改云。被执行人秦六生。被执行人王荣翠。申改云申请执行秦六生、王荣翠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申改云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六生、王荣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腾出位于辉县市城北街西段路南动力机械厂家属院1号楼1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交付申请人,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案外人对本案涉案房产提出异议,现在诉讼期间,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