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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郭×,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世晶,北京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女,1985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国雍,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郭×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