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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4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雪林诉甘肃中电科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国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林,甘肃中电科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国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4083号原告陈雪林,女。委托代理人陈太,男。被告甘肃中电科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炜。被告刘国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林与被告甘肃中电科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国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陈雪林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