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449于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杰,王国民,于艳,梁玉芹,丁新冉,孟宪达,王玉环,袁冬冬,丁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康志杰,男,1974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民,女,1963年11月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于艳,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梁玉芹,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丁新冉,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孟宪达,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玉环,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袁冬冬,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丁留云,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康志杰王国民、于艳、梁玉芹、丁新冉、孟宪达、王玉环、袁冬冬、丁留云分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731、666、662、647、752、307、6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731、666、662、647、752、307、6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王爱华审判员 姚继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