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兴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兴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839号原告: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兴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传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兴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兴海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兴海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