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周某。被告:汪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