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铁中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含良申请执行卢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含良,卢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铁中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张含良,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卢明珠,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明珠、王志娟(卢明珠之妻)名下座落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三和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面积136.23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准转租、买卖、过户、抵押、质押等,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审判员 郭庆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