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金富与张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富,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富,居民。被执行人张坤,成年人,教师。申请执行人李金富与被执行人张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平商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位于邑县莲花山路东段与龙石路交界处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平房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