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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闫红、蒋淑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红,蒋淑艳,刘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190号上诉人闫红,女性,38岁,1976年4月26日,汉族,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蒋淑艳,女性,62岁,1952年1月6日,汉族,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原审被告刘勇,男性,41岁,1973年5月20日,汉族,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上诉人闫红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红与被上诉人蒋淑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