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与廖帮进、廖帮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网)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廖帮进,廖帮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91号原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农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古平,四川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帮进,男,汉族。被告廖帮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治忠,男,汉族,系乐山市金河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帮进、廖帮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海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